会议指出存在“七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和建设。
一是未按省政府[2011]166号文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配齐“五长五科五队”的(不准兼职)。
二是未配齐技术人员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至少配备2名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采矿工程类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9万吨/年以上的,至少配备4名。
三是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每班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另外,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
四是所有矿井井下系统未实现矿井专用回风巷(正常情况下,除巡检人员外,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进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采面后退式壁式开采的;采、掘头面和入井人数核定未按《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的规定核准的(另外,不得同意残采面的开采)。
五是矿图图实不符的;井下密闭管理未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帐、实际“四对口”的。
六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不齐不到位、未定期调校、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应抽未抽的。
七是水患矿井无防治水方案或者防治水方案无针对性的、无探放水钻机和实施队伍的、对有疑区域未实施“先探后掘、逢掘必探”的、存在积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未先治后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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