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查中发现的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超能力生产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违规煤矿,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其间除保证必要的安保负荷和生活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和火工用品。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国家发改委同时表示,将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采购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发电企业,将相应扣减当年发电量计划。2015年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数量对应的发电量1.2倍扣减计划;2016年起,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量的1.5倍折算。随时间推移,加大扣减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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