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相关隐患有哪些?
1.矿井充水性图内容不齐全,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新,或无周边小煤窑充水性资料。
2. 矿井遇突水点时没有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岩层厚度、围岩破坏情况,没有测定含砂量。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不正确。
4.《工作面采前防治水安全评价报告》中未未对底板隔水层厚度按照突水系数进行评价。
5.未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施工探水钻孔。
6.《探放水设计》中止水套管长度规定为5m,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八条岩层中探水钻孔止水套管长度大于5m的规定。
7.《工作面采前防治水安全评价报告》中未未对底板隔水层厚度按照突水系数进行评价。
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按规定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9.矿井未按规定每半年修订一次防治水基础台账(共计十五项)。
10.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编制不全。
11.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未编制、内容不完善。
12.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未按规定执行、未查明采空区情况、不规范。
13.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设计不合格、记录不规范、未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
14.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建立防治水专业队伍。
15.矿井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未单独编制,内容简单。
16.掘进工作面出水点无水文观测牌版。
17.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并批准进行施工。
18.矿井制定的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内容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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