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