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一是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如: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二是个体工商户 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须适用《安生法》。
三是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四是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