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㈠、安全生产的保障权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㈡、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㈢、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㈣、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㈤、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因此,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使单位主管人员能经常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不到位、隐患不及时处理等等,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特别是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接受批评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下,赋予从业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从业人员的这一权利,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如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关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其保密。
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㈦、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㈧、享受工伤保险和损害求偿权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二、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
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
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为保障人身安全,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㈢、接受培训、掌握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同时,应当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具体说,应当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㈣、报告事故隐患和报告事故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承担具体的作业活动,更容易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从业人员及时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从业人员报告的越早,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因此,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贵在及时,重在及时。当然,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大事化小,以免影响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正确处置。同时,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也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