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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有什么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4-15 00:03:55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有什么规定?

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有什么规定?

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

(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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