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退出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然后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最后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改造升级的煤矿经省经信委项目核准发布文件,具备《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过煤矿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退出关闭煤矿的时间安排为:各市(州)经信委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摸底,提出关闭煤矿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关闭煤矿名单于8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关闭退出煤矿实施关闭,并做好关闭煤矿的资料存档。10月底前,县级完成关闭退出煤矿的验收工作,并向市(州)经信委上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各市(州)经信委于11月3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所有关闭退出煤矿的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上报相关资料。12月初,省经信委组织对各地关闭退出煤矿进行验收。
改造升级煤矿的时间安排为:各市(州)经信委于7月30日前将本辖区改造升级煤矿竣工验收计划安排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改造升级煤矿进行竣工验收。12月1日以后申请验收的改造升级煤矿将计入下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