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办法》对煤炭质量作了详尽要求,明确提出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根据《办法》,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承储、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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