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一次把党内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意义何在?
答: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全部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把党内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