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形式?
答:“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形式,这是没有疑问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否也包括“承诺、实施、实现”的任何一个阶段?回答是肯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已经被最高司法机关过去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虚化”了。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规则,对于“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也是适用的。无论是承诺为他人职务提拔、调整,还是已经实施、实现职务提拔或调整,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提拔、调整”如何理解?“提拔”比较容易理解,但是这里的“调整”如何理解?《解释》的目的和意图是打击买官卖官,要从本质上来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符合解释的意图,不属于跑官卖官的不宜认定为这里的“调整”。比如从苏北调整到苏南,即使是平级调动,但是苏南和苏北这个差距太大了,目的就是要从经济条件稍差的地方调到好的地方,应该认定“调整”。再比如,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甚至到更差的地方平调任职的,不属于跑官卖官,不宜认定为《解释》中的“调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