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一律列入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同时在昭通市煤炭工业局网站和《昭通日报》予以公布:(一)一年内发生1次及以上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三)存在重大事故煤矿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四)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的;(五)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用地、融资贷款和火工品供应等将受到严格限制。
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地的县级煤矿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措施,实行“近距离”监管。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上述六种规定情形,要求退出“黑名单”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煤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黑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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