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规定包括: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进行变相利益输送等。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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