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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哪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40:20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哪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哪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答:(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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