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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