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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49:54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答: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退(离)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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