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综合信息>其它知识>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51:46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答: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
1992年6月底前完成。
(3)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4)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返回我的煤炭网,查看更多
 

扫码打开手机版
 

 

 
 
网站首页 | 网站公告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内容归档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