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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有何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51:46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有何规定?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有何规定?

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 所需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l:5。县(市、区)级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民政部门的编制之外,列事业编制。

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1:15。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纳入年度分配计划 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予积极支持。

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员较多、居住地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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