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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适当解决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有哪些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29 09:52:15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 新闻归档
煤矿知识 其他知识 自治区适当解决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适当解决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1994年1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适当解决一部分离休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提出: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地(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①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②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县(处)级职务的;
③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以上的(不含浮动工资);
④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以上的(不含浮动工资);
⑤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可按以上原则确定待遇。 其中符合第三、四条规定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必须是1985年工资改革前相似行政十五级以上的。
(2)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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