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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华科技信披2宗不准确 董事长李玮等3人收警示函

佳华科技信披2宗不准确 董事长李玮等3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15号、216号)显示,经查,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华科技”,688051.SH)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1.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佳华科技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将专网通信业务中代为采购的相关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且未计提跌价准备。经重新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后,佳华科技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订后的半年度报告,对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存货的原材料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458.79万元。

  2.与专网通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是对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披露不准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佳华科技已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支付方式向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万元,而披露金额为3173.16万元,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二是专网通信业务产品实际用途披露不准确。佳华科技在专网通信业务中仅提供加工服务,且对最终下游客户以及产品用途不知情,佳华科技披露采购物资主要应用于智慧环保与智慧城市领域,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披露不准确。2021年一季末,佳华科技预付账款中约90%的款项用于专网通信业务,付款金额较多与供应商要求有关,佳华科技披露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锁定货源,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采购货物所有权受限以及合同条款存在法律争议的相关风险,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业务进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佳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佳华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佳华科技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李玮、王转转、王朋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秘及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李玮、王转转、王朋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佳华科技基于物联网、区块链、数据库、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围绕“物联网大数据平台”战略、“数据工厂”技术体系,佳华作为国家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物联网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大运云链大数据应用研究院,旨在建立全价值链的物联网云链大数据平台。上海百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63%。

  李玮2016年6月30日至今担任佳华科技董事长、董事,2017年3月11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王朋朋2019年1月31日至今担任佳华科技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5号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1.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将专网通信业务中代为采购的相关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且未计提跌价准备。经重新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后,你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订后的半年度报告,对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存货的原材料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458.79万元。

  2.与专网通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是对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披露不准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已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支付方式向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万元,而披露金额为3,173.16万元,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二是专网通信业务产品实际用途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专网通信业务中仅提供加工服务,且对最终下游客户以及产品用途不知情,你公司披露采购物资主要应用于智慧环保与智慧城市领域,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披露不准确。2021年一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中约90%的款项用于专网通信业务,付款金额较多与供应商要求有关,你公司披露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锁定货源,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采购货物所有权受限以及合同条款存在法律争议的相关风险,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业务进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对李玮、王转转、王朋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6号

  李玮、王转转、王朋朋:

  经查,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1.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将专网通信业务中代为采购的相关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且未计提跌价准备。经重新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后,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订后的半年度报告,对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存货的原材料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458.79万元。

  2.与专网通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是对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披露不准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支付方式向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万元,而披露金额为3,173.16万元,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二是专网通信业务产品实际用途披露不准确。公司在专网通信业务中仅提供加工服务,且对最终下游客户以及产品用途不知情,公司披露采购物资主要应用于智慧环保与智慧城市领域,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披露不准确。2021年一季末,公司预付账款中约90%的款项用于专网通信业务,付款金额较多与供应商要求有关,公司披露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锁定货源,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采购货物所有权受限以及合同条款存在法律争议的相关风险,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业务进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秘及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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