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电煤交易时煤质检验的采样、制样、分样、封样、化验等环节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了细化。《办法》要求,承担电煤煤质委托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商品煤检验资质,煤质检验结果发生异议时重新检验的检验样品是交易双方共同封存的备查样;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委托检验时,应在交易双方送样人员见证下,查验异议电煤质量备查样的封签完好性,且三方签字确认。
贵州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杨黎表示,制定该管理办法旨在解决当前贵州省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交易中因缺乏规范、统一的检验制度,所导致的煤质争议问题和电煤不公平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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