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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湛江某投顾收警示函 荐股未充分提示风险

方正证券湛江某投顾收警示函 荐股未充分提示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决定书显示,梁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梁哲于2019年12月8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随后于2020年1月13日在机构内变更,目前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梁哲: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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