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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店新增4份限制消费令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

贝店新增4份限制消费令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天眼查APP上更新信息显示,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增4份限制消费令。

   

  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起因均为该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均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其中,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的2份限制消费令案号分别为(2022)浙0102执1413号和(2022)浙0102执1414号,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的2份限制消费令案号分别为(2022)浙0102执1470号和(2022)浙0102执1469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法院于2022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颖、洪晓莹申请执行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于2022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美玲、朱守韦申请执行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因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惠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贝店官网显示,杭州贝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贝店运营方和版权所有方。贝店创立于2017年,是一个免费的手机开店平台。贝店为店主提供一站式的供应链及SAAS开店解决方案,还为店主提供了一套专业的手机开店工具,包括店铺管理、商品管理、会员管理、订单管理等,让店主在微信等社交平台轻松经营自己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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