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003126号)显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长寿路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877957万元,罚款7.610925万元。
当事人总公司委托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和4月23日从摩洛哥一家生产商采购进口防风夹克(出厂批号:2909/792/624)109条发往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长寿路分公司进行销售。经检测,该款产品本次产品质量执法抽查检验所检项目共15项,其中接缝性能不符合上述所检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这款不合格产品已销售105件,剩余4件因公司撤柜保管不善,已遗失。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3491元, 当事人销售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8779.6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按一般情节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壹佰零玖元贰角伍分(7.610925万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柒拾玖元伍角柒分(1.87795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是知名快时尚品牌ZARA在国内运营公司。ZARA品牌隶属于西班牙Inditex集团,后者是全球排名第三的服装商,旗下拥有ZARA、PullandBear、MassimoDutti、Bershka、Stradivarius、Oysho、Uterque、ZARAHOME八大服装品牌。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为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S.A.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