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安全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近日,滨湖煤矿举办了学习高检、高法“22号文”、安监总局“116号文、85号令”培训班。
培训班上,来自该矿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基层区队“三大员”、班组长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下发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过学习培训,该矿干部职工纷纷表示,一定充分认清国家对安全事故从严从紧、顶格处理的大势,认真学习、深刻理解高法、高检对生产安全刑事案的最新司法解释,牢固树立“违章即违法、违法必受惩”的意识,贯彻落实好矿、集团公司“一号文”等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持续坚守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岗位标准流程进行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坚决做好自主保安、相互保安,实现安全生产。
(蔚垒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