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出台征求对“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指出,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新型储能等。
发电侧并网主体为华东区域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其他发电侧并网主体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转发《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浙监能便函〔2022〕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