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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信披不准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罗博特科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信披不准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0日讯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1号)显示,经查,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300757.SZ)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200万元。

  公司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0万元至-44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87.53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罗博特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罗博特科2019年1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59.00万股,持股比例28.58%。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公司实现营收10.86亿元,同比增长105.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87.53万元,同比增长30.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27.50万元,同比增长14.0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8亿元,同比减少69.89%。

  公司2022年4月23日发布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公司业绩修正原因说明如下: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全面开展。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差异约3300万元;因为期末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时应收账款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及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后续应收账款可回收性不及预期,补提应收款坏账准则;部分存货考虑减值准备因素不足,基于谨慎性原则补提存货跌价准备。此外,子公司前期产品加工费用未能结算导致损失预计约4000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1号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0万元至-4,4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87.5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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