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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十四五:省内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辽宁能源十四五:省内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辽宁省日前发布的《辽宁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省内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6133万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2.4%。


据悉,目前,吉林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均接近或超过80%,能源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省内煤炭、油气和水能资源的利用率均超过70%,人均一次能源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5%。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需要远距离管道输送和LNG港口运输等方式进行补足。


同时受资源条件、煤炭去产能、环保政策以及煤价阶段性波动等多个因素作用,冬季供暖用煤保供压力大;地区极端天气、火电缺煤停机、受入电力减少等情况频发,夏季和冬季用电高峰期间电力供应相对紧张,电力资源配置矛盾凸显。


而且,能源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煤电作为吉林省主体电源,为发挥托底保供作用,满足地区电力、热力和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其装机规模和总体耗煤量压减难度大。同时,以工业经济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矛盾突出,在工业用能方面尚不具备天然气和电力等高品质高价格能源大规模替代煤炭的条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重化工业对煤炭需求客观存在。


为此,规划提出,要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设,切实提高煤矿防灾减灾能力。


鼓励赋存条件好、安全保障、机械化水平高的生产煤矿,通过产能置换重新核定生产能力,释放煤矿优质产能,保障省内煤炭年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同时,积极扩大辽宁省煤炭企业省外项目开发规模,推进煤制油、煤制气、煤炭深加工等就地转化项目。加强地方和企业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着力增加电厂存煤,确保一定规模的应急储备资源。探索建立煤矿与煤电、供暖企业间点对点保供机制。


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储备、企业社会责任与地方政府储备能力相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进一步发挥煤炭储备在能源安全供应中的支撑作用。


依托省内骨干能源企业,通过政府直接投资、财政补助,重点在煤炭生产集散地、消费集中地、主要铁路运输节点和主要接卸港口等区域,新建或改扩建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项目。


推动煤电企业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储备基地等方式,与大型煤矿企业建立煤炭储备合作机制,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


优化省内开发布局,完善煤炭输送网络,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企业保持合理库存,不断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


还要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结合“双碳”目标要求和煤炭市场供需形势,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


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有序发展先进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增强煤炭供给质量和弹性。


通过完善发电权交易机制、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容量机制等措施,推动煤电企业由主要依靠发电量盈利逐步向提供调节性、支撑性服务盈利转变。


健全煤炭市场规则和服务体系,加快现代煤炭市场体系建设。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现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煤炭价格指数体系。


配合建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消费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煤炭运输协调机制,强化重点区域协同保供保运机制。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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