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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保险代理违法被罚 为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东方保险代理违法被罚 为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46号、47号)显示,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刘彦武作为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责。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责令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21万元罚款;对刘彦武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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