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澳大利亚发布对中国出口的直径不超过50毫米的热轧螺纹钢(普通圆钢筋、不锈钢及钢筋网除外)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具体的反倾销税率如下表所示。利益相关方可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澳大利亚反倾销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2015年7月,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螺纹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2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涉案产品的关税税则号为7214.20.0047、7228.30.9049、7213.10.0042、7227.90.1069、7227.90.9001、7227.90.9042、7228.30.1070、7228.60.1072。
| 涉案钢厂及出口商 | 倾销幅度 |
| 石横特钢 | 15.3% |
| 莱钢 | 16.4% |
| 江苏永钢 | 11.7% |
| 湘潭钢铁 | 15.2% |
| 未合作企业及其他出口商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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