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4种分流办法: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三、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意见》指出,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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