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全面排查、摸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停止新增产能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产能核增工作;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加强执法,明确钢铁企业整改要求;加大煤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做好煤矿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
意见要求,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严格审核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已纳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底之前开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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