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2020年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或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已经审批或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按照现有批复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取整作为新的矿井建设规模。
依法淘汰关闭一批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对60万吨/年以下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1—3年内关闭退出。对“僵尸煤矿”、资源枯竭煤矿、开采高硫高灰煤矿、严重资不抵债煤矿,按照国家政策依法淘汰关闭。
《实施细则》还提出,要重组整合一批煤矿,减量置换退出一批煤矿,依规核减一批产能和搁置延缓一批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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