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之前该局发布通知表示,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煤局字〔2016〕32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全区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通知提出督查的重点内容就包括上述23处未批先建煤矿停建停产情况。通知称,要督查23处未批先建煤矿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立即停建停产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82号)要求落实了停工停建,是否开展了全面自查,是否逐级签订承诺书。
对23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未按要求停工停建、弄虚作假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今后不予补办项目核准和安全核准手续,同时,严肃追究煤矿及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实行“减量化”生产规定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法按超能力生产严厉查处。
此外,通知还表示,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隐患,责令煤矿立即整改;对存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中15类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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