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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厅出台新政严控煤炭产能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关于落实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2项具体举措,将中央、自治区关于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的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到具体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
 
  《意见》提出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从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除大型煤炭转化项目需配置整装井田外,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尽可能配置清理收回的煤炭资源和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风险探矿权。
 
  同时,着力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3年内逐步退出;虽有资源但属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取产能有偿转让和关旧上新等措施逐步退出;产能小于60万吨的煤矿,3年内完成分类整合重组;对能够与周边煤矿进行整合的,纳入周边煤矿整合范围,但不扩大生产规模。应注意的是,对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为解决林区、边远地区居民用煤和市场出让的煤矿,经技术改造后可予以保留。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新能源和急需资源的勘查力度,强化重点煤炭转化项目的资源保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资源清理和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
 
  围绕土地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强化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调控,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扶贫攻坚任务、“十个全覆盖”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互联网+”、新能源、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用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需求;加强对房地产业用地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房地产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配置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用地保障能力和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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