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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十种紧急情况五类人员无需请示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近日,云南煤监局印发《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煤矿矿长签发授权。当煤矿井下出现十种紧急情况时,五类人员(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无需请示报告,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通知》明确,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包括:发生瓦斯、水灾等事故;发现透水征兆;出现大雨暴雨和恶劣天气;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矿井不能保证正常通风;发生火势不能有效控制的明火或出现自然发火征兆;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或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通知》强调,煤矿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形成常态化机制;要把停产撤人授权书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不得因紧急情况下采取撤离措施而降低作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将对煤矿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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