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SDGJ31-83
(试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SDGJ31-83(试行)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83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79年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在征求了有关电管局、电力局、火力发电厂以及电力设计院意见的基础上,我院于1982年12月在成都组织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SDGJ31-83(试行)。
1983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中,应尽量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12000~300000k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对改建的、企业自备的或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在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原有的通信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利用。
第1.0.3条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和台数、控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
第1.0.4条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施:
一、生产管理通信。
二、生产调度通信。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酌情设置--岗位直通电话、生产扩音和统一计时装置。必要时还可装设全厂事故报警信号。
第1.0.5条 对发电厂中继方式的要求:
一、发电厂内应安装1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当一厂多站时,各交换机间的中继方式宜采用全自动接续。
二、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接。
三、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
四、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呼出应全自动接续,呼入应设人工话务台转接。
中继线可全部采用双向中继线,也可全部采用单向中继线,或部分采用单向和双向的中继线。
所需中继线的数量(以双向计),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非限制用户门数的4%确定。
五、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可经由市话局转接。
第二章 生产管理通信
第2.0.1条 发电厂厂内应设置专用的生产管理通信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第2.0.2条 交换机程式的选择,应采用纵横制自动电话交换机。在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第2.0.3条 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发电厂规划容量超过150000kW且机组为3台及以上,或单机容量为100000kW及以上且机组为2台时,可选用180~200门电话交换机;当发电厂机组规划为4台,单机容量为100000kW机组及以上时,初期电话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能扩建为270~400门的可能。但最终不宜超过400门。
二、其他发电厂选用90~120门交换机。
第2.0.4条 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远动设备等出线端子设备总容量的1.5~2倍确定。
第2.0.5条 当电话机安装在噪声超过80dB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第三章 生产调度通信
第3.0.1条 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在主控制室内宜装设20~40门调度总机。当机组台数在7台及以上时,也可装设60门调度总机。
设有单元控制室的发电厂,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内宜装设20门调度总机。当单元控制室内设有总值长时,可装设40门调度总机。
网络控制室内,宜装设20门调度总机。
第3.0.2条 调度总机可选用具有扩音和录音性能的设备。
第3.0.3条 当输煤系统设有集中控制室时,可装设20门调度总机或采用生产扩音通信设备。
当采用调度总机时,对于移动生产设备,可用岗位间生产扩音通信(或小型无线电通信)。
第四章 网 络
第4.0.1条 发电厂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
当生产调度扩音通信的输出电平大于8dB时,应采用单独电缆传输。
第4.0.2条 音频线路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1982年由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业企业电信设计规范》中有关通信质量指标的要求。
第4.0.3条 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可采用直接配线,或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复接、交接配线。
第4.0.4条 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型式,应按以下规定选择:
一、当架空(不包括托架)敷设时,可采用架空全塑电缆或裸铅包电缆。
二、当管道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或裸铅包电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
三、当直埋敷设时,可采用直埋全塑电缆或麻包铠装电缆,不得采用裸铅包电缆。
四、当沿电缆构筑物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或铠装电缆。
五、当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
六、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塑料线;室外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或电线。
第4.0.5条 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应大于200对,分支电缆容量不应大于100对,配线电缆不应大于50对。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第4.0.6条 进出厂区的通信电缆或明线,必须装设保安设备。
第4.0.7条 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尽量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无电气电缆构筑物可利用时,亦可采用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敷设。
第4.0.8条 厂前区通信电缆,可采用管道或直埋敷设。办公楼或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第4.0.9条 发电厂至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的通信电缆,可与10kV及以下电力线同杆架设,但必须采取保安措施。架空明线严禁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第五章 电 源
第5.0.1条 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给。
第5.0.2条 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运行的1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第5.0.3条 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第5.0.4条 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第5.0.5条 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的电源不得大于1.4V;对24V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第5.0.6条 24、48V及6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
第六章 接 地
第6.0.1条 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接在全厂总接地网上。
第6.0.2条 通信设备各直流电源的正极应接地。
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
一、交换机、调度总机等设备的金属机架。
二、总配线架、保安分线箱的金属骨架和保安器排等。
三、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四、变流机组、逆变器、稳压器、整流器、专用交直流配电屏和自动电源切换屏等的金属骨架。
各设备的接地应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1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第6.0.3条 对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