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ZB M00 0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9-12-20批准 1990-06-01实施
1 总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
1.2 无线电通信是电力系统通信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之一。
1.3 本规程所指的无线电通信(包括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是由中心台、中继台、分台、便携台等组成,工作在27~1000MHz频段内的区域性通信。
1.4 各级电力部门可根据电力调度、生产指挥、线路作业、紧急抢险等需要,因地制宜设置规模不同的无线电通信网。
组建无线电通信网要经过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有关手续。
1.5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5.1 明确各级电力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
1.5.2 明确无线电通信系统的运行质量标准和设备电气性能标准;
1.5.3 加强运行技术管理,保证通信质量;
1.5.4 加强维护,迅速、准确地排除电路与设备故障,确保通信畅通;
1.5.5 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严守通信保密制度。
2 管理职责
2.1 各级电力部门对无线电通信必须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工作。
2.2 国家电力部门电力调度通信局职责:
2.2.1 负责电力部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协调跨大区、跨省无线电通信管理业务;
2.2.2 会同国家电力部门科学技术单位制定本系统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政策,开发推广新技术并组织经验交流;
2.2.3 审核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无线电通信进入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规划、设计、进网的接口技术标准和方案;
2.2.4 制定本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
2.3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细则,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3.2 组织编制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审查组网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工程设计;
2.3.3 配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做好本专业管理工作;
2.3.4 了解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设备运行情况,组织对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2.3.5 统计、审查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填报;
2.3.6 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
2.4 地(市)局通信部门职责:
2.4.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4.2 掌握无线电通信设备运行状况,按期测试、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使电路、设备符合规程质量标准,确保通信畅通;
2.4.3 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各项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2.4.4 编制本单位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参加本单位无线电通信组网可行性论证和工程设计;
2.4.5 统计、分析本地区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填报;
2.4.6 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4.7 对县局无线电通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
2.5 县局通信部门职责:
2.5.1 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线电通信现场运行管理细则;
2.5.2 编制本县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提出无线电通信组网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设计方案;
2.5.3 严格按计划进行电路、设备测试及检修等工作,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保持通信电路畅通;
2.5.4 认真填写各种运行、测试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
3 技术管理
3.1 电路管理
3.1.1 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无线电通信电路均需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3.1.2 正式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电路要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或停运),并经有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3.2 设备管理
3.2.1 无线电通信设备由各运行管理单位按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3.2.2 各级电力部门应对各种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定使用保管细则,严格执行设备发放使用制度,明确专责保管人员。对所有保管人员均应注册登记;
3.2.3 无线电通信设备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并维护好设备,保持设备完整无损;
3.2.4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员都不得改变设备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和设备使用程序;
3.2.5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购置、调拨、拆除、报废均应符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2.6 地(市)局通信部门可根据所属县局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状况,设置技术维修中心站,为县局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提供测试、维修和技术培训服务。
3.3 资料管理
3.3.1 中心台(站)应备用下列规程、制度:
a.原电力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力出版社,1980年;
b.原水电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水利电力出版社,1978年;
c.原水电部颁SD227-87《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试行),水利电力出版社;
d.能源部颁《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试行),水利电力出版社,1989年;
e.国家行业标准ZBM00001-89《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
f.上级电力部门及本单位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现场规章、细则及有关制度;
g.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细则及文件。
3.3.2 中心台(站)应备有下列图纸、资料:
a.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图;
b.网内无线电通信设备说明书、原理图;
c.网内各站天线高度、增益、方位角及馈线长度;
d.分台、便携台等设备发放保管记录;
e.设备出厂、验收测试记录;
f.机房内设备供电方式和布线图;
g.本站使用仪器、仪表说明书。
3.3.3 各台(站)应有如下记录:
a.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改进、维修记录;
b.设备缺陷及处理分析记录;
c.备品、配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
d.运行日志,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3.3.4 各台(站)的图纸、说明书及有关记录必须准确齐全、符合实际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带离保存现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3.4 安全管理
3.4.1 新设备投运前必须确认电源供电电压;车载台还应注意汽车电池搭铁极性;
3.4.2 无线电通信设备未接天线或等效负载不得开机;
3.4.3 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采取防雷措施并符合1979年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3.4.4 在天线杆塔上工作,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4 质量管理
4.1 无线电通信运行主要技术指标
4.1.1 无线电通信话音质量以信噪比表示,在无线通信时,信噪比不小于20dB;无线电通信需进入专用通信网时,信噪比不小于25dB。
4.1.2 移动通信系统覆盖范围内可通率:
一般地区不小于80%;地形复杂地区不小于60%。
4.1.3 固定通信可用性不小于95%。
4.1.4 移动通信进入专用通信网接口电平:
向本局通信网方向接口处电平标称值为-4.5dBm/600Ω;
向无线通信网方向接口处电平标称值为0dBm/600Ω。
4.1.5 接收音频信号失真不大于10%。
4.1.6 天线要求:
a.驻波比全向天线大于1.5,定向天线大于1.2;
b.天线杆塔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4.2 无线电通信机主要电性能
4.2.1 接收机音频输出功率;
4.2.2 接收机可用灵敏度;
4.2.3 门限静噪开启灵敏度;
4.2.4 调制接收带宽;
4.2.5 发射机载频输出功率;
4.2.6 发射机载频频率误差;
4.2.7 发射机调制灵敏度;
4.2.8 发射机杂散辐射。
以上各项应符合“80”系列有关国标或“CCIR”有关标准。
5 运行统计
5.1 电路运行率统计
5.1.1 从无线电通信中心台音频终端至本系统各分台音频终端间的1对发送/接收的全部环节为1条无线电通信电路,电路的运行率按月统计用百分比表示。
5.1.2 电路(月)运行率:
5.2 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统计
5.2.1 在无线电通信网内运行的通信设备均应参加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统计。
5.2.2 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按季统计,统计单位为:h/(台·次)。
a.所有投运的主、备用通信机连同其天馈线,电源及附属设备按1台设备统计;
b.单工中继台按1台设备统计,双工中继台按2台设备统计。
5.2.3 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此项由省局统计):
6 规章制度
6.1 各级无线电通信运行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6.1.1 岗位责任制:
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6.1.2 设备专责制:
各项设备均需有专人维护管理,按时测试,及时排除故障并完成各项记录。
6.1.3 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a.值班人员随时监视设备运行状况,保持通信畅通;
b.认真填写运行日记和其它有关记录;
c.交接班要准时、严肃、认真、前后衔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d.保持机房、设备整洁。
6.1.4 保密制度:
a.严格遵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本单位无线电领导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
b.在未加保密处理的无线电话中严禁讲各种保密事项;
c.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本单位专用无线电话;
d.无线电通信设备严禁挪作它用,严格保管制度,防止丢失。
7 维护检修
按期对运行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测试、调整和维修是提高通信质量、保持电路、设备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按照检修性质可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
7.1 计划检修内容
7.1.1 设备计划检修周期为:固定台每年1次;车载台、便携台每年2次。
7.1.2 年度计划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应经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设备使用部门公布。
7.1.3 设备检修期间要尽量利用备用设备,保持通信畅通,并将选呼方式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使用部门。
7.2 临时检修内容
7.2.1 当无线电通信设备或使用环境出现异常,危及设备正常运行而需要临时维修时,通信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持通信电路运行并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7.2.2 在临时维修时,值班人员应注意下列情况,并认真记录。
a.异常情况的起止时间、现象;
b.使用环境异常时,通信电路工作情况及受影响程度;
c.临时维修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执行情况。
7.3 故障处理
7.3.1 当无线电通信电路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处理故障电路。有关台、站要相互配合,分台应接受中心台(站)指挥。
7.3.2 为迅速、准确地处理电路故障,各级运行管理单位要不断总结故障处理经验,制定障碍处理程序和抢通电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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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有谢同生、吴鑫泉、郭宏森、段青青、祁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