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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则


  1.1 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本通信手段。


  1.2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线(含绝缘架空地线及相分裂导线)、明线、电缆等方式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3 电力线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特有的通信方式,具有可靠性高、投资省、建设方便等优点,要充分予以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提高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运行设备和电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企业管理和系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5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载波通信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2.1 管理体制


  2.1.1 载波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执行局部服从整体、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干线、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地区局、县局可根据所辖电网载波通信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


  注:以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简称为“省局”。


  2.2 各级管理机构职责


  2.2.1 网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a.负责本网主网系统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主网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网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主网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主网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指挥主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i.受部通信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跨网电力线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管理、调测和检修工作。


  2.2.2 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a.负责本省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省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省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省网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省网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指挥省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2.2.3 地区局、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a.负责本地区或县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地区或县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本地区或县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地区或县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地区或县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地区或县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及载波电路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2.2.4 网、省、地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所辖载波站内设置载波枢纽站,其职责如下:


  a.负责指挥或协调指定区域内载波电路调试工作和载波电路故障处理的工作;


  b.负责本站载波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c.每月向上级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上报设备的故障及处理情况。


  2.2.5 载波站是运行维护的重要基础,应负责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2.2.6 网、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设正、副职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地区局或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载波枢纽站、载波站设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和技术专责人。


  2.3 运行维护分工


  2.3.1 电力线载波


  a.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架空绝缘地线载波终端设备、相分裂导线载波终端设备、电力线载波增音机、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部门负责。保护专用的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由继电保护部门负责。


  b.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或兼作通信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接地开关的运行维护及耦合电容器、放电器、避雷器的高压电气性能试验,均由设备所在地的高压电气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阻抗-频率特性的测试与调整及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部门负责。


  c.装在载波机内的复用远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的内侧(连接载波机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人员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其它专业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工作均由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


  d.合相运行并装设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部门负责。


  e.通信人员在复用的电力线载波设备、分频滤波器上进行维修操作时,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2.3.2 明线载波


  a.明线载波终端设备和增音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测,由载波人员负责;


  b.明线、杆路及线路保安装置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2.3.3 电缆载波


  a.对称电缆、同轴电缆的载波终端设备及有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由载波人员负责;


  b.无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宜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c.电缆的运行维修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电缆传输特性的测试宜由载波人员负责。


  3 技术管理


  3.1 电路管理


  3.1.1 跨网或跨直属省的载波电路由国电通信中心协调管理。


  3.1.2 网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网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1.3 省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省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1.4 地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地区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1.5 县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县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3.2 设备管理


  3.2.1 载波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说明书等,应妥善保管,并随设备一起调动。


  3.2.2 网、省、地区局、县局(所)负责办理所辖载波设备的调拨、更新、移设、改造的审批手续。


  3.2.3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备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及储备适量的备品备件,并定期补充,妥善保管,以保持设备完好。


  3.3 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


  3.3.1 为了合理利用电力线载波频率资源,避免通道间频率的互相干扰,协调电力线载波频率使用中的矛盾,必须对电力线载波频率实施科学管理。


  3.3.2 网、省局应设置专人或成立电力线载波频率的管理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所辖网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并应制定频率管理的实施细则。


  地区局、县局(所)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人管理所辖地区、县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


  3.3.3 凡涉及到相邻管区间的频率管理,应妥善协商,必要时,可提交上一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3.3.4 凡需使用电力线载波频率,均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


  3.3.5 电力线载波频率的审批,应按经过审定的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进行。


  3.3.6 凡未经批准使用的各种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含电话、远动、继电保护复用机),电力线载波增音机,继电保护高频收、发信机等都视为非法运行,通信部门有权制止使用。


  3.3.7 已批准使用的载波终端设备等,如更换运行地点、改变运行方式及设备参数,即与使用申请不符时,则原使用频率自动失效,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3.3.8 有关频率管理的各种资料,应确保完整准确,各级频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备查。


  3.4 设备运行条件


  3.4.1 载波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应设置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符合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3.4.2 载波机房应具备符合载波设备要求的运行环境条件,并尽可能维持在设备最佳工作范围。


  3.5 资料管理


  3.5.1 载波站应备有下列图纸、资料:


  a.机房内设备供电电源原理图及布线图;


  b.与本站有关的通信系统结构图;


  c.设备说明书、原理图及安装图;


  d.设备和通道测试记录;


  e.装有电力线载波设备的载波站,应备有标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结合相序、设备型号、通道编号和工作频率的电力线载波通道系统图;


  f.工程设计、防雷系统、竣工验收资料;


  g.本站使用的仪器、仪表说明书。


  3.5.2 载波站应做好如下记录:


  a.电路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改进、维修及缺陷记录,在有条件的载波站,应建立载波设备测试记录档案;


  b.备品、配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


  c.运行日志;


  d.技术培训、安全活动等工作记录。


  4 运行维护与质量指标


  4.1 电力线载波主要技术指标


  4.1.1 信噪比允许值:


  a.话音通路信噪比≥26dB(最恶劣气候时测量)。


  b.远动通路信噪比≥16dB。


  c.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高频接收机,在正常条件下接收机入口的功率电平不得低于下列数值:110、220、330kV线路为15~16dBm(重冰区和严重污染区可取为19dBm);500kV线路为17~18dBm(暂定)。


  凡复用保护的载波通道维护指标应参照本指标执行。


  4.1.2 通道间的串音防卫度:


  a.装有压缩扩展器的电力线载波系统可懂串音防卫度≥55dB;


  b.没有压缩扩展器的电力线载波系统可懂串音防卫度≥55dB;


  c.不可懂串音防卫度≥47dB。


  4.1.3 通路净衰减频率特性:


  一对不用压缩扩展器的电力线载波通道,不同话音频带的通路净衰减随频率改变的允许限度如图 1 所示。

 

 

 

 

 

 

 

 

 

 

 

 

 

 

 

 

 

 

 

 

 

 

 


 

                      图 1 电力线载波通路净衰减频率特性

                (a)宽频带电路;(b)一般频带电路;(c)窄频带电路


  4.1.4 通道储备电平:


  不同用途、不同地区条件下的通道储备电平不应低于表1所列各值。


  4.1.5 其它传输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2 有线载波主要技术指标


  4.2.1 噪声防卫度:


  a.在载波电路的音频二线端,电话杂音防卫度非繁忙时间应小于50dB;


  b.业务繁忙时,在电路音频二线端(-7dB或-3.5dB点),用杂音计所量得的杂音电压(包括所有串音在内)应不超过表 2 所列值。


                              表 1 通道储备电平(dB)

 

 

 

 

 

 

 

 

 


                      表 2 用杂音计测得的忙时杂音电压限值(dB)

 

 

 

 

 

 

 


  注:明线电路的杂音值只适用于一般干燥或潮湿气候。如果电平表不加衡重网 络,测得的杂音防卫度,在明线电路应大于44.3dB,电缆电路应大于48.6dB。


  4.2.2 通路净衰减频率特性:


  载波电路在不同话音信号有效传输频带的全程通路净衰减随频率变化的允许限度如图2所示。

 

 

 

 

 

 

 

 

 

 

 

 

 

 

 

 

 

 

 

 

 

 

 

 

 

                          图2  载波通路净衰减频率特性

                 (a)宽频带电路;(b)一般频带电路;(c)窄频带电路


  由N个转接段或转接电路构成的全程通路,每个转接段衰减频率特性的中间部分应为图2限值的1/N,边缘频率的净衰减应为图2限值的1/N。


  4.2.3 路际可懂串音防卫度:


  在同一载波系统里任意两话路间的可懂串音防卫度应不小于65dB。


  4.2.4 邻路倒频串音防卫度:


  被串电路音频二线端接收到的有用信号电平值与邻路倒频串音的杂音计电平值之差值应不小于60dB。


  4.2.5 制际串音:


  载波电路近端或远端的制际可懂串音防卫度,对于明线电路(实线电路与此相同)应不小于47dB;对于电缆电路90%的组合应不小于58.2dB,其余10%的组合应不小于52dB。


  4.2.6 其它传输质量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3 电路稳定度


  载波电路稳定度应不超过电路对800Hz的净衰减值,对于N个转接段,每允许净衰减的负偏差为1dB,其计算公式为:

,详见表3。


                                 表 3 电路稳定度要求(dB)

 

 

 

 

 

 

 

 

 

 

 

 

 


  4.4 全程电路净衰减


  由一个或多个电力线载波转接段或与其它通信方式转接构成的长途通信电路,由一端用户话机到与之相应的另一端用户话机所构成的全程电路间,对于800Hz信号净衰减的最大值,不得大于30dB。


  4.5 正常情况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


  4.5.1 正常运行时通信设备的测试和检修是提高通信质量、保持电路和设备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检修按照检修性质可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计检和临检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4.5.2 设备应定期进行计划检修,各网(省)局应制定相应的检修制度。


  4.5.3 线路阻波器、结合滤波器每两年应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工作由通信专业人员进行,高压电气部门应予以配合。


  4.5.4 为了缩短运行设备的故障处理时间,提高电路运行水平,各网、省、地区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载波枢纽站和拥有同类型载波机10台以上的载波站应备有整套公用机盘及1台相同型号的检修载波机。


  4.5.5 各载波枢纽站和拥有10台以上载波机的载波站应配有2套基本测试仪表(含选频电平表、电平振荡器和数字频率计)。


  4.5.6 各网、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应培训1名持证的仪表质量传递员,并负责本网、省局所辖载波站的仪表质量传递工作。


  4.5.7 各载波站的仪表一般每两年应进行1次质量传递。


  4.6 异常情况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


  4.6.1 下列情况之一均属异常情况:


  a.电力系统事故,交流电源中断或异常;


  b.电力系统操作和运行方式改变的过程期间,影响电路和设备正常运行;


  c.通道衰减显著增加或发生干扰;


  d.用户线路故障;


  e.外力破坏或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雨、冰凌、火灾、地震等);


  f.当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维修人员应停止其它工作,认真监视电源和设备运行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电路畅通;


  g.当电力线载波通道衰减明显增加时,各有关站应互相密切配合,认真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正常运行;


  h.当电路受到强烈干扰时,应首先查明干扰源是来自机内还是机外,如属外界干扰信号串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清除。


  4.6.2 当与载波终端设备连接的用户线发生故障时,值班人员应在通知线路维修部门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沟通用户。


  4.6.3 当载波站受到自然灾害袭击时,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千方百计保持站内设备完好和电路畅通,并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4.6.4 在异常情况下,值班人员应注意下列情况,并详细记录(有些项目可事后填报):


  a.当时的自然条件,如温度、湿度、风力、雨雪、冰雹、地震等情况;


  b.当时的电力系统供电电源电压、频率,事故范围、性质和部位,通信电路的使用情况;


  c.当电力系统事故时与通信电路运行的相互影响情况;


  d.异常情况的起止时间;


  e.异常情况期间,值班员采取的紧急措施,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执行情况等。


  4.7 复用保护载波机的运行管理


  4.7.1 复用保护载波机是继电保护装置的主设备,运行中不得随意操作,测试工作应按测试导则进行。


  4.7.2 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应定时抄写并向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装置动作计数器的计数情况。如记数值有变化应分析原因。


  4.7.3 凡需在复用保护载波机上或通道上进行工作时,须填写工作票,并按工作票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报完工。


  4.7.4 复用保护载波机每年应年检调试一次,并应尽可能随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间同时进行双机对调。


  4.7.5 复用保护载波机出现故障时,通信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变电站(电厂)的运行值班值长报告,并同时向上级通信调度和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报告。由运行值班员按调度程序申请退出运行,待被批准退出运行后应立即将载波机退出运行,并及时检修。


  4.7.6 复用保护载波机检修完毕后,应及时向上级通信调度及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报告,以便安排投运。


  4.7.7 其它专业因工作需要需通信专业配合在复用载波机上工作时,其他专业人员应持有效工作票通知载波运行人员,由载波运行人员按工作票上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操作。


  5 载波设备和电力线载波结合加工设备的安装


  5.1 载波设备的安装


  5.1.1 载波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防震措施。


  5.1.2 各载波机架的供电电源应有独立的分路开关和熔断丝,严禁多机共用。


  5.1.3 各载波机架必须有独立的接地线接在统一的接地网上,不准接在交流供电回路的零线上。


  5.1.4 户外音频线须经保安装置后,方可接入载波设备。


  5.2 耦合电容器的安装


  5.2.1 耦合电容器在安装前应对瓷套有无裂纹、瓷裙是否损伤、各部位螺丝有无松动以及是否漏油等进行检查。


  5.2.2 座式电容器应安装在水泥基础或金属构件上,水泥基础或金属构件的接地体应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接地网可靠连接。


  5.2.3 耦合电容器接地端子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低压端子对地严禁开路。


  5.2.4 耦合电容器必须安装在电力设备的外侧,它与电力线之间严禁装设断路器。


  安装在高压设备区以外的耦合电容器,应设置围栏,并挂写有“高压危险”字样的标志牌。


  5.2.5 耦合电容器与电力线连接导线的选择应满足电晕校验的最小直径要求。


  5.3 线路阻波器的安装


  5.3.1 线路阻波器应串联在输电线路上,安装在线路侧隔离开关与耦合电容器之间。用于分支线阻塞的线路阻波器应直接安装在分支线的T接点上。


  5.3.2 线路阻波器额定持续电流不小于系统给定的与线路阻波器串联的电力线路最大工作电流。


  额定短时电流在额定时间内流过主线圈应不引起主线圈过热或机械损伤。


  5.3.3 线路阻波器与金属或混凝土构架间的安全净距应符合SDJ 5-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5.3.4 在安装线路阻波器前必须对接头是否松脱,导线有无损伤、断股,绝缘有否破坏等进行检查,同时进行阻抗-频率特性的测试(线路阻波器、避雷器高压电气性能试验由高压电气部门负责)。


  5.3.5 线路阻波器的安装应严格遵守系统电压绝缘要求,并与接在高压输电网中的其它设备相协调,同时应考虑风摆的影响。


  线路阻波器串联悬挂时,不宜采用在同一轴线上下串接的安装方式。


  5.4 结合滤波器和接地开关的安装


  5.4.1 结合滤波器在安装前须检查初级端子、电缆侧端子及接地端子是否牢固等,同时进行衰减-频率特性和阻抗-频率特性的测试(结合滤波器、放电器高压电气性能试验由高压电气部门负责)。


  5.4.2 结合滤波器应安装在耦合电容器下面,距地面高度以1.3m为宜。


  5.4.3 当耦合电容器与结合滤波器的安装距离较大时,为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耦合电容器的低压端子对地应另装设放电器。


  5.4.4 接地开关的工作电压不得小于6kV,安装前应进行机械性能检查。


  5.4.5 结合滤波器初级端子、耦合电容器的低压端子和接地开关上端子间必须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硬铜裸线可靠连接。耦合电容器低压端子必须首先与接地开关的上端子连接。


  结合滤波器接地端子、接地开关下端子和接地网之间必须用截面不小于25mm×4mm的镀锌扁铁可靠连接。


  5.5 高频电缆的安装


  5.5.1 高频电缆敷设在地下或电缆沟内。电缆接头必须焊牢并密封,以防止电缆绝缘受潮。当电缆采用地埋方式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外力损伤和破坏。


  5.5.2 连接高频电缆时,应注意将高频电缆两端的金属编织层分别与载波机和结合滤波器的接地回路端子相连接。如载波机和结合滤波器的两个回路端子均未接地,应将高频电缆的金属编织层一端接地。


  6 安全管理


  6.1 在高压设备范围内工作,要严格执行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在耦合电容器下工作,要采取安全措施,有监护人,接地开关必须用绝缘工具操作。


  6.2 为防止测试载波通道时引起继电保护装置误动,测试通道时,只能发送测试频率点的信号,切不可连续变换频率,在确定测试频率点时,要注意避开被测线路及临近线路上的继电保护信号频率。


  6.3 载波站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应定期检查,确保使用。


  6.4 载波站必须有良好的防雷接地措施,并符合部颁有关规程规定。


  7 运行统计与评价


  7.1 运行统计


  7.1.1 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情况应按月进行统计与评价,统计与评价的项目为载波设备运行率、载波电路运行率和载波线路运行率。


  7.1.2 载波设备运行率按下式计算


  (1)


  7.1.3 载波电路运行率按下式计算


  (2)


  7.1.4 载波线路运行率按下式计算


      (3)


  7.2 故障评价


  载波通信传输系统故障性质评价为“通信事故”或“通信障碍”。


  7.2.1 通信事故


  a.载波电路故障,造成电力事故时间延长、范围扩大,计为通信事故1次;


  b.载波电路故障,引起继电保护误动作而造成电力系统事故,计为通信事故1次;


  c.违反通规、通纪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价值为6000元以上,计为通信事故1次;


  7.2.2 通信障碍:


  a. 载波电路故障,影响发、供、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电力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误动, 计为通信障碍1次;


  b.载波设备故障,使1条话路续停用超过4h, 计为通信障碍1次;


  c.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h, 计为通信障碍1次;


  7.2.3 凡构成载波通信障碍或事故,应在修复后写出分析及处理报告,及时报至相应的通信主管部门。


  8 报表制度


  8.1 报表制度是对通信系统实施有效控制和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各载波站必须认真执行,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运行情况。


  8.2 各类报表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8.3 载波部应在规定时间由值班员向载波业务领导站报告当日运行情况。


  8.4 载波业务领导站应在每月5日前,将所辖站、段上月载波通信统计表(报表格式见DLT544附录B中的附表)上报省局或网局载波通信主管部门。


  8.5 网局、直属省局载波通信主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始15日前,将全网,全省各站、段每季度“载波通信运行综合报表”及运行小结,上报国电通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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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国电通信中心、华中电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赵洪义、刘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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