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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

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物权区别于债权及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这里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一方面,由于探矿权不是物权,其客体就不具有物权以物为客体的特征,探矿权的客体也就不可能是物,即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矿产资源就;另一方面,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就已确定,而此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资料,还无从知晓,就是说作为物质资料的“矿产资源”还不存在,矿产资源也就不可能成为探矿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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