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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为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一、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继续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二)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三)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继续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四)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五)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六)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继续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四、注册资本证明:企业应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储运场地证明:
(一)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置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八、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九、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质量检验工作,数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上述各种材料统一使用A4尺寸纸张,按规定排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采用活页形式装订,保证字迹清楚。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填写说明

(一)企业名称: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应与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封面“申请企业(盖章)”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二)企业地址: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处的行政区划、地址,具体填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相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本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应与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一致。
(四)企业类型: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投资来源的企业组织类型。应与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类型相一致。
(五)经营方式:指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三种主要方式。
(六)注册资本: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额。应与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一致。
(七)储煤场地面积: 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拥有,用于中转储存煤炭的场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应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一致。储煤场地如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填写合计面积。
(八)储煤场地址: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拥有,用于中转储存煤炭的场地所在地。应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地址一致。储煤场地如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要逐一填写。
(九)计量设施: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拥有,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的煤炭计量设施的名称,包括汽车衡、轨道衡、地中衡等。
(十)质检设施: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拥有,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的煤质采样、制样和化验设备的名称。包括采样机(器)、破碎机、缩分机(器)、破碎-缩分联合制样机、电子天平、干燥箱(烘箱)、高温马弗炉、水分测定仪、灰熔点测定仪、测硫仪(定硫仪)、碳氢测定仪、量热仪、煤中汞测定仪、烟煤粘结指数测定仪、胶质层测定仪、基氏流动度测定仪、结渣性测定仪、煤的反应性测定仪、哈氏可磨指数测定仪、再线灰份仪等。
(十一)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十二)计量/质检专业人员:指煤炭经营企业自有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资格)证书的从事煤炭计量、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三)环保设施: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拥有,在煤炭经营(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采用的环保设施的名称。包括挡风抑尘网、喷洒(淋)器、喷枪(头)、毡布等。
以上(七)、(八)、(九)、(十)、(十三)中“独立拥有”是指本企业以法人资格对煤炭经营、环保设施、设备独立拥有法人财产权,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拥有的设施设备,或采用租赁、联营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设施设备。(十二)中“自有”是指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与本企业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系本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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