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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条例》明年起实施 助力沿海发展

  《河北省港口条例》于日前出台,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河北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港口规划、岸线、建设、经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政策和相关制度,为河北港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完善结构、发展港口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的消息。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宋晓瑛,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建明,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作新闻发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赵建国主持发布会。

  采用“地主港”港口开发建设模式 鼓励投资

  《条例》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适应河北省港口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升功能,加快发展的需要,针对河北省港口发展的实际,《条例》明确规定采取“地主港”港口开发建设模式。

  据宋晓瑛介绍,“地主港”建港模式,是指政府委托特许经营机构代表国家拥有港区及后方一定范围的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的产权,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岸线、航道等进行统一开发,并以租赁方式把港口码头租给国内外港口经营企业或船舶公司经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特许经营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用于港口建设的滚动发展。

  “这种模式在国内外港口建设经营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它的优势在于既可以稳定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又能提高政府对港口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宋晓瑛说。

  此外,为支持港口发展,《条例》还对港口项目建设用海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

  规范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 增强利用和保护力度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河北省虽然拥有比较丰富的海岸线资源,但适合建港岸线仅111.4公里,深水岸线更少,仅有81公里,港口岸线资源极为宝贵。

  为严格保护、科学开发、充分利用好岸线资源,《条例》明确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坚持深水深用、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在自用码头的设计和建设中考虑社会需求,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港口公共运输服务。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岸线审批主体、审批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临时使用、岸线限期开发、岸线的有偿使用等制度。

  明确责任主体 港口、港区公用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调度

  据宋晓瑛介绍,当前河北省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港口公用调度一般由港口企业负责,这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均衡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由港口管理部门承担,省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可以统筹使用部分资金用于回淤量大、疏浚任务重的港口航道等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港区公用调度协调管理机制,实行统一调度,保障港口经营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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