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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煤衔接量达9000万吨

  为做好2012年省内及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明年全省经济和煤炭经济平稳健康运行,12月21日,省煤炭工业厅在综合平衡全省煤炭资源、省内重点电厂用煤需求、及铁路运力、公路运输条件等情况基础上,提出了《2012年山西省内重点电煤产运需衔接指导框架》(以下称 《指导框架》)。据悉,2012年山西省内重点电煤产运需衔接指导框架的煤炭衔接量为9000万吨。
  
  根据《指导框架》,明年山西省内电煤产运需衔接量为9000万吨,其中,通过铁路衔接的量为2235万吨;通过公路衔接的量为6765万吨。将由山西省的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和煤炭运销集团等12家煤炭生产企业向省内的30余家电厂供煤。其中,太原市的一电厂、二电厂明年电煤衔接量均为450万。
  
  据了解,明年山西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中,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合同衔接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数量、自主协商价格、自主签订完整有效合法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禁止和取缔中间环节介入供需衔接。
  
  对于煤炭资源的配置,山西省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先与节能减排搞得好、合同兑现率高、装车运输条件好的大中型用户衔接合同;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等用煤需求。凡山西省境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需企业,均可参加衔接,严禁违法、非法企业进入煤炭产运需衔接;供需双方签订合同要依据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签订的煤源合同和国家与省下达的指导框架,明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严禁脱离生产需求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省煤炭工业厅要求,在签订2012年煤炭供需合同时,煤炭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严禁借 “统一经销”、“统一结算”、“统一签订合同”等名义和承担的管理职能乱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变相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基金及收费项目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变向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指导框架》中还指出,各市区域内重点电煤的供需衔接,由各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省厅下达的《指导框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督促落实;属跨市域的,由省煤炭工业厅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督促落实;没有列入《指导框架》的煤炭大集团独资、控股开办的煤矿坑口电厂,由各煤炭集团公司自行组织进行内部供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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