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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 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促进煤炭经济平稳运行,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详细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逐步摆脱长期亏损局面,行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自2012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变化,出现了煤炭产量下降、库存居高不下、价格大幅下跌、企业利润下滑、应收账款增加等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经营困难,煤炭经济平稳运行风险加大。

    造成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较为严重,部分落后产能尚未退出市场,进口煤持续大幅增长,导致市场供应相对过剩。二是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地方出台的涉煤收费繁多、征管不规范。三是煤矿开采深度普遍增加,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标准提高,开采刚性成本增加较快。四是企业产品结构单一与产业盲目扩张并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五是部分国有企业仍承担一定办社会职能,历史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意见》,从国家层面出台了全面有力的政策措施,对促进煤炭经济平稳运行,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紧紧抓住当前煤炭经济运行中的关键问题,坚持标本兼治、远近兼顾,提出了以下意见:一是科学调控煤炭总量,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二是严格清理各种不合理涉煤收费,加快资源税改革,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三是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四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五是调动各方面力量,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问:《意见》对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经济增速放缓和煤炭供需宽松形势下,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是改善供需关系、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紧密联系煤炭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实际,提出了以下针对性措施。一是控制增量。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二是优化存量。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三是抑制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四是加快结构调整。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

    问:《意见》对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映强烈。据调查,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5~35%,个别地区甚至更高。经核查,煤炭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中,除了依法依规征收的税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部分地方政府违反涉企收费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占了相当一部分比重。这些违规收费既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损害了政府形象。以清理各种违规涉煤收费为突破口,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既是缓解煤炭生产经营困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为此,《意见》要求,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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