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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煤矿关闭重组、煤矿安全准入、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定了实施细则。

  《意见》指出,严格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能限制政策,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易自然发火、受水威胁严重地区,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核准。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控制矿井生产水平和工作面个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意见》要求,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新设、变更须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严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2015年,煤矿新招工人达到技校(相当于技校)毕业以上水平的比率不得低于50%,以后逐年递增10%,所有新招工人须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培训纳入本企业培训范围,与企业员工同时培训、同时考核、同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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