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
1.1禁止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
1.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存放。
1.3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1.4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1.5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并按规定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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