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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规习题(五)

电力法规习题(五) 答:(1)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五个部分组成。
(2)按电压等级电网可大体分为:
220KV及以上为高压和超高压电网;
110KV及以下为配电网。其中:35~110KV为高压配电网,10KV为中压配电网,220~380V为低压配电网。
2、画出日常营业业务验(换)表处理流程框图。
答:验(换)表处理流程框图如图所示。
3、画出电流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测量电路图。
答:电流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测量电路图如图所示。
4、试画出三相三线二元件有功电能表测量接线图。
答:三相三线二元件有功电能表测量接线如图所示。
5、画出日常营业业务减容处理流程框图。
答:减容处理流程框图如图所示。 六、论述题
1、简述供电量、售电量、的含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1)供电量,是指供电负荷(包括用电负荷和线路损失负荷)在一段时间内供出的电能量。供电负荷在一日内供出的电能量称为日供电量,对按月、季、年供出的电能量,分别称为月、季、年供电量,单位是KW.h。
(2)售电量,是指用电负荷消耗的电能,通过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表计测定并记录的各类用户使用电能量的总和,并据以计收电费的电量。售电量一般是按月抄表、计收电费,故只能统计月、季、年的数字,目前还不能统计日售电量。
(3)供电企业在售电过程中,售电量是要少于供电量的。这主要是由于有一部分供电量在电能输送时形成了线路损失电量(包括管理损失电量,如表计不准、窃电等)。因此,在供电量一定的情况下,线损电量越大,售电量就减少;反之,售电量就增加。他们的关系是:供电量等于售电量与线损电量之和。所以供电企业必须采取技术的、管理的措施,努力把线损电量降低到合理范围,提高经济效益。
2、简述我国电价的构成。
答:简述电价的构成,必须先从电价制定的基本方法和我国电价的制定原则说起,现叙述如下。
(1)电价制定的基本方法。世界各国制定电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会计成本定价法和边际成本定价法。成本是定价的基础,两种不同的定价方法实质上是反映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我国现行电价采用的是会计成本定价法。
(2)我国电价的制定原则。电价制定应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合理确定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电价水平的确定应使投资者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合理的收益;电价结构的确定应能促进电能资源优化配置,体现公平负担。具体原则为:
1)成本补偿原则;
2)合理收益原则;
3)市场竞争原则;
4)公平负担原则;
5)相对稳定原则;
(3)电价的构成。根据会计成本定价法和上述定价原则,电价构成应包括价格执行期内电力成本、税金和合理收益。
1)电力成本是指电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折旧费、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维修费等成本以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2)税金是指电力企业按国家税法应交纳,并可计入电价的税费。
3)合理收益是指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应获得的收益。
简言之,电价=成本+税金+合理利润。
3、简述抄表人员如何分析用户用电量升降的原因。
答:抄表工作是电费抄、核、收的第一道工序,是电能销售部门与用户取得经常联系的第一线。抄表人员每月抄表时,如发现用户的用电量与以前月份相比较,发生突增突减的变化,应急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找出原因,防止多计或少计电量。分析方法如下:
(1)分析用户用电情况。立即向用户了解本月用电是否有增产、减产、停产、设备检修或中断生产、停工待料、发生事故等特殊情况,影响用电量发生突增、突减的变化。
(2)检查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查电能计量装置的运行有无异常情况,如电能表有无时走时停、卡字、跳字、倒走、烧坏、失压或表内气蚀、使用年限过长等问题。回单位后,应及时填写工作单,转有关部门处理。
(3)检查用户有无违章接线或窃电等异常情况。
实践经验证明:电能表计失准,一般都是通过对用户用电量的分析判断出来的,所以及时对用户用电量突增突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很重要的。
4、简述居民生活电价实施范围和标准,及在价格方面出现的新变化。
答:(1)居民生活电价,按水电部1975年12月颁布的《电、热价格》分类,属于照明电价。1993年国家物价局批准,发布的各大区域或省网电价表(又称目录电价)中,将原照明电价划分为居民生活电价和非居民照明电价。居民生活电价的实施范围是:城乡居民生活照明以及家用电器,如空调、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和生活电饮、电热用电等。各地区由于电力的成本不同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居民生活电价的标准出现了合理的地区价差,有的差价达到1倍以上。因此居民生活电价应按国家物价部门公布的本地区电价标准执行。
(2)目前,在电力供应相对缓和的形势下,电力企业为了搞好优质服务和增加售电量,提高电网负荷率,缩小峰谷差,在大力推行“一户一表”的同时,有的省市采取了一些鼓励居民合理用电、多用电的措施,使居民生活电价有了新的变化。如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率先对居民生活电价试行“黑白”电价,即实行平、谷两个时段的电价,平段仍为目录电价,谷段(一般定为22:00~6:00)电价约为目录电价的50%~60%。有的还采用递减电价的方法,对居民月用电量超过200KW.h或300KW.h以上的电量,每千瓦.时降低几分钱到1角钱。这些措施的试行,为居民生活电价的改革作出了新的尝试,是否可行,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5、固定例日抄表与线损有什么关系?
答:线损电量等于供电量与售电量之差。而供电量和售电量抄表时间是不统一的。供电量表计都是月末日24时抄表,而售电量的用户既多又分散,要统一在月末日24时抄表是不可能的。一般大用户在月末抄表,中小用户等在中、下旬抄表。抄表例日都是固定的,若不按例日抄表,必然要影响线损率的波动。如二月份供电量是28天,如售电量不考虑例日,而是31天,则会造成本月线损率虚降(相应3月份虚增)。因此,抄表例日要求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固定例日抄表有利于分析电网的线损情况,与同期进行比较,从而找出规律,发现线损有什么变化,可立即采取措施使线损趋于稳定。如果抄表时间不固定,会使电量发生很大波动,从而影响线损的准确性。
6、什么是违约用电?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查获用户擅自使用已办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如何处理?
答: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通常称违章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违约用电行为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约定的合同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对查获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属于违约用电行为,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30元/(次.KW)或30元/(次.KV.A)的违约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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