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福建省小煤矿30万吨以下(不含)数量控制在290处以内,全省煤矿企业总数从2010年底的279个控制在196个以内,这意味着,三成的煤矿企业将“消失”。
为稳定煤炭生产,维持正常的生产接替,“十二五”期间,福建省每年建成投产3-5处新井,新增煤炭生产能力50万吨左右;每年安排3-5处新井建设,设计生产能力50万吨左右。结合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特点,整合兼并后矿井和扩建矿井最小生产规模按省定标准执行,新建矿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支持组建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鼓励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兼并、改造地方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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