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严格和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业绩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企业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用地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
就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意见》提出,要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现场处置机制;强化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瓦斯灾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就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意见》要求采取“机械通风、抽采瓦斯、监测监控”的综合防治方法,不断提升瓦斯防治水平;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政策,健全完善相关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惠政策,对瓦斯抽采利用实行财政补贴。同时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采,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意见》提出,要以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为建设重点,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矿井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到2015年底力争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现代化矿井建设目标。
此外,《意见》还就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严肃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