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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污染劣质煤今后禁售禁用

      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的劣质煤炭。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政府出台了 《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的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禁售禁用后,我市每年可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违规单位最高可罚5万元。

市环保局联合南开大学的研究表明,燃煤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空气中三种主要污染物来源的80%、60%、35%,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控制燃煤质量是从源头防治燃煤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根据环境统计数据,青岛市每年燃煤总消耗量约为1600万吨,加严标准后,按照燃煤硫份灰份分别下降0.1%和5%的理论数据进行估算,并考虑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影响因素,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0.8万吨、烟尘1.4万吨,合计减排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

 自规定实施后购进硫份、灰份超过规定标准的劣质煤炭,由煤炭所有单位负责外运处理,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燃用。单位燃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由环保部门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一般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50000元的罚款。

实施煤质标准放宽主要考虑鼓励燃煤企业安装运行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提前达到下一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 2013年9月,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分步加严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青岛市大多数燃煤单位都需要升级脱硫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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